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银行自行承担责任。
无趣的是,这些都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请投好神圣的一票等巨幅标语之下发生的,如临大敌,把个别选民搞得很重要,强制投票者只投内定的候选人,闹得人心惶惶。至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据说更不轻松。
四、刑诉法修改草案备受争议与维稳体制有关的刑诉法修正草案的提出,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争议颇多。警察的权力之大,是我国法学界与律师群体普遍诟病的焦点之一,理当成为原法修改的要害。微博到底属于谁,更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伯克(E.Burke)说得好: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湖北省政府与中国史学会联合举办的国内学术规格最高的辛亥百年国际论坛更无趣。
在辛亥百年纪念的宣传资料、领导报告与标语口号里,使用频率最高的,恐怕就是弘扬辛亥革命精神了。六、其他就社会治安与司法效率而言,官黑勾结比官商勾结更可怕,应予高度重视。(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韩召峰,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进入专题: 地方保护主义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
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
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纪委反腐在当下遭遇的挑战,是我在昨天给湖北省纪委中心学习小组作法治讲座时未及也未便展开言说的问题,但我在准备此次讲座时,此问题却一直萦绕在脑,拂之不去。上述实效与预期的反差,导致人们对纪委反腐的信心严重受挫。
第五、依法执政对执政党行为法治化的要求,法治国背景下党员权利与公民权利的竞合,要求纪委反腐不能继续忽视涉案人的权利救济要求,其中辩护权、要求会见权、申诉权、请求赔偿权等都是权利清单中的当然内容,逻辑上纪委也会成为被告或败诉者。更为甚者,纪委反腐如控制不当,还有可能沦为野心家、阴谋家政治操弄的工具。
作为一种针对非常之事的非常之治,尽管其所运用的手段(如双规)不断罹遭合法性的问诘,但在目的正义等于一切正义有着深厚文化支撑的中国,纪委反腐在初始阶段还是以对贪官的重拳出击和高压震慑而受到国人的普遍欢迎,无数热销的反腐小说都闪烁着要么英雄要么青天式的纪委人员的身影。纪委虽有极大独立办案权力,并在制度上组织上力图阻却其他组织、团体、个人的干扰,但纪委必须接受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以及制度上的缝隙,导致纪委实际上要受到同级党委负责人的领导、指挥,因而并不能完全独立办案。决策重大失误、铺张浪费、三公消费都是芸芸众生心中所指认并深恶痛觉的腐败现象,但并不全为现行制度所禁止,纪委对此类现象也似乎无能为力。我以为,作为如斯真切地关乎中国未来政治演进的纪委反腐制度,历经几十年的发展,在新的情势下遭遇了诸多重大挑战:第一、反腐成效与大众预期观感并不一致。
纪委陷入常态反腐模式后,也会使纪委反腐更加遭受程序正当性的追问,网络、博客新资讯手段的凸现也会放大纪委反腐手段上的瑕疵,从而使纪委遭受更大的社会舆论施压。第二、纪委反腐职能与既有国家机构的职能重合,抑制了现有国家机构效能的发挥。
惜乎历尽沧桑回首望,世界并未清明,贪官未见减少,反倒是有前腐后继,一腐更胜一腐之势,贪官所涉案件数额越来越大,罪行之重更加令人咋舌。依法执政要求党在法下党在法中,纪委反腐如何因应此种挑战既要做好心理上的准备,更要做好制度上的安排。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纪委反腐 。近多年来腐败呈现新的样态,比如裸官腐败越来越多,纪委缺乏跨境办案的合法手段和技术能力,会使很多腐败者成为漏网之鱼。
纪委权力化自身如何防腐拒变也成为一个问题的问题,近多年来纪委系统状况跌出,涉案者官阶层级达致市纪委书记乃至省纪委书记,这既让纪委声誉严重蒙羞,也着实考量纪委跳出阿克顿勋爵的权力诅咒(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能力。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不可调和的产物,但国家出现后却要借助国家以貌似中立的立场处理各种利益纷争和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行,因此只有国家才有权实行暴力垄断。而且即便国家实行拘捕、枪决等暴力手段,也必须借由特定国家机关依循正当程序方可进行。第四、多种原因造成纪委只能选择性反腐。
纪委反腐是在现有国家司法机器之外另起炉灶,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纪委与司法机构的协同整合,但纪委事实上具有反腐发起的单向主动性、过程决断性和不受司法机构监督性,从而导致司法机构的应有职能被闲置乃至被消解,既导致国家权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又客观上造成人们对国家司法机构的不信任情绪纪委权力化自身如何防腐拒变也成为一个问题的问题,近多年来纪委系统状况跌出,涉案者官阶层级达致市纪委书记乃至省纪委书记,这既让纪委声誉严重蒙羞,也着实考量纪委跳出阿克顿勋爵的权力诅咒(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能力。
纪委陷入常态反腐模式后,也会使纪委反腐更加遭受程序正当性的追问,网络、博客新资讯手段的凸现也会放大纪委反腐手段上的瑕疵,从而使纪委遭受更大的社会舆论施压。上述实效与预期的反差,导致人们对纪委反腐的信心严重受挫。
作为一种针对非常之事的非常之治,尽管其所运用的手段(如双规)不断罹遭合法性的问诘,但在目的正义等于一切正义有着深厚文化支撑的中国,纪委反腐在初始阶段还是以对贪官的重拳出击和高压震慑而受到国人的普遍欢迎,无数热销的反腐小说都闪烁着要么英雄要么青天式的纪委人员的身影。而且即便国家实行拘捕、枪决等暴力手段,也必须借由特定国家机关依循正当程序方可进行。